协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湖南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湖南省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简称“湖南省会展协会”;英文全称Hunan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C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会议展览行业以及与会议展览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组织,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省商务厅指导下,从事行业管理与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国际会展品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市场需求依据,促进湖南省会议展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南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协会同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活动地域:湖南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管理,为行业内部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交流服务工作;
(二)开展会议展览业服务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创新,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与国(境)内外会展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五)建立和完善会展协会服务网站,公众号,微信及其他新媒体工作群。
(六)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制定行业标准,开展产业研究,建立会员企业大数据,推动资源共享;
(八)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业务经营企业或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产业链相关的设计、制作、教学、研究、宣传、广告、活动、文创、旅游以及综合服务的有行业影响力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不分所有制性质,热爱会议展览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协会义务,参加协会活动,自愿缴纳会费,并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者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企业、单位简介及企业、单位的法人资质等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享用协会资料权,优先享有在协会官媒发表论文及著作权,优先享有在协会官媒上宣传推介权;
(四)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如会议展览业品牌)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五)优先享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专业深造、对外交流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指导、监督,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声誉;
(三)参与、支持协会活动,维护会员间团结,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本地区、本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信息、新资讯;
(四)向本协会积极推荐发展优质、优资新会员;
(五)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更名、迁址、变更任职代表人、联络人,均应及时函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无故不缴纳会费一年以上(含)或三次(含)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调查后答复。
会员退会,须在7个工作日内上交会员证、牌匾等身份证明。会员除名的,其本会牌匾身份证明即时作废,严禁使用本会相关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本会在官媒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每届应有20%(含)以上的新任副会长单位入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任协会专家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工作;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为常务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及其他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列席参加。其职能为:
(一)负责协会日常性、临时性事务的磋商、研讨;
(二)理事会决议、纪要的落实;
(三)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长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任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领导层有近亲属关系。
监事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情况;
(二)监督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监督本协会《章程》执行情况;
(四)调查处理本协会内的申诉、投诉;
(五)参与本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及重大财务管理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长、监事、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亦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一般由会员所在单位法人或书面委派的负责人担任,因人事变动、离职、退休等,则终止其在协会的职务,并由该单位新任或指定负责人接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热心会展事业或在会展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应在70岁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常务副会长单位应在本行业内拥有一定声誉、影响力,或本行业某一领域的典型代表;
(七)当选副会长及以上的会员单位,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总体运行或经营状况良好;
(八)信用记录优良,社会口碑良好。
第二十七条 对会展行业有研究,或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会展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可聘请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专家顾问等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内设各专业委员会。鼓励、积极开展协会产业研究,发展、增强专业委员会职能。本会专业性、知识密集性、技术高端性强的专项工作,由专业委员会承担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则自行退职。常务会长会议应及时组织相应领导职位的补选并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会长、监事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与同期会员大会产生的理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常务会长等相关会议。向行业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常务会长等相关会议决议的的落实;
(三)提交监事、秘书长的任免议题;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及合同;审批协会经费支出。
(五)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和常务会长会议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在会长的授权下,主持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会长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议决定任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有关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使用:
(一)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二)协会各种会议费;
(三)协会办公费;
(四)聘用人员工资、劳保、福利、补助等;
(五)业务往来接待费;
(六)宣传、广告费;
(七)其他经常务会长会议决定的开支项目;
(八)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对会员公布会费使用情况。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网站、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工作群属于协会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作人员离职后须完整移交协会秘书处,未移交的应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受聘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全面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入离职须办理完整的入离职手续。对协会财产及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主动消除,协会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31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